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注册或登记的办公场所的通讯联络方式(含邮寄、固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负责人移动电话等),异地注册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我市的固定办公场所的通讯联络方式(含邮寄、固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负责人移动电话等);
5.本市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或租赁合同(办公场所为住宅的,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证明);
6.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含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流程);
7.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和执业人员情况(含明细表、执业人员简介、执业人员资格证书);
8.过往安全生产托管业绩或安全评价、检测、咨询服务业绩;
9.异地机构在深工商登记资料。(建议办理深圳工商登记)
(二)变更告知
已办理首次告知,在我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凡告知事项发生变更的(包含不再在我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部门提交书面变更告知文件并附相应的变更事项资料。
(三)特别告知
已办理首次告知或变更告知,在我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出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部门提交书面特别告知文件并附相应的资料:
1. 一名执业人员同时担任10家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负责人的;
2.受到区或街道安监机构的服务质量监督有效约谈或处罚的;
3.其他应该报告的重要情形。
以上资料凡属证照、证书、合同类的,提供复印件核验原件,所有提供的资料,均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三、办理程序
(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向市安监局提交书面告知文件和资料,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二)市安监局负责本通知所指的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告知文件和资料的收文、核对等工作,市安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负责辖区内托管服务的项目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在承接具体的托管服务业务的5个工作日内,应立即书面告知辖区安监部门,在提供的具体托管服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立即将该项目的托管工作小结报送区安监部门,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托管服务项目监督管理要求由各区(新区)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同时,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应每半年向市安监局书面报告托管服务项目监督管理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