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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8〕352号)


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各相关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优秀的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进一步规范发展我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业务咨询服务类中介机构参与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监管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中介机构

  凡需要在深圳市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异地注册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派驻人员应相对稳定,且有与其拟开展业务量相当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常驻的执业人员;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含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流程);如实提供过往安全生产托管业绩或安全评价、检测等服务业绩。

  2.在我市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的企业或社团法人,经营或业务范围包含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业务咨询服务项目。有与其拟开展业务量相当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执业人员;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含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流程),如实提供过往安全生产托管业绩或安全咨询服务业绩。

  (二)执业人员

  凡需要在深圳市受聘于安全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执业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职业操守记录良好,且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广东省或深圳市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高级安全主任、中级安全主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3.其他工程系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二、告知事项及相关要求

  (一)首次告知

  拟在我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需向市安监部门提交书面告知文件并附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2.安全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复评机构批准函(本市注册的法人可缺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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