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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实施办法

  第五条 逃废金融债务的主要形式:
  1.借款人有能力支付工资、租金、组织正常生产经营,但以种种借口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为享受金融机构优惠政策故意拖欠利息、不归还到期贷款本金的行为。
  2.借款人在实施兼并、分立、合并、股权转让、联营、租赁、承包、改制、拍卖、合资、转让资产、申请停业整顿以及其他影响按期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行为时,未提前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或未经金融机构同意将借款转移至无偿债能力的第三人,悬空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3.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停业、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经营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以及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地与范围变更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履行贷款偿还与担保义务,未及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未落实贷款偿还责任的行为。
  4.因债务的原因造成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损,债务人未及时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贷款保全措施的行为。
  5.借款人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后,将影响其自身偿还金融机构本金和利息的能力,未提前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并征得同意而提供担保的行为。
  6.借款人转移存款账户,或多头开户,蓄意逃避金融机构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致使贷款本金和利息部分或全部难以收回的行为。
  7.债务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经营活动真相,造成贷款风险的行为。
  8.拒绝补办贷款担保手续的行为。
  9.未经金融机构同意,私自处置贷款抵押物,造成贷款抵押悬空的行为。
  10.故意不办理营业执照年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照,造成贷款风险的行为。
  11.拒不签收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行为。
  12.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拖欠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13.其他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形。

第三章 认定与惩戒组织

  第六条 成立邢台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法委、市纪检委、市宣传部、市金融办、邢台银监分局、人行邢台中心支行、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资产管理中心、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挂靠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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