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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实施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实施办法
(政字〔2007〕54号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银企双赢,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邢台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的分支机构、邢台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停业整顿金融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人是指依照借款合同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的法人或个人。借款人是指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和个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自然人。担保人是指为法人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提供担保的法人和个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二章 定义、性质和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逃废金融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在金融机构取得的本外币贷款(含本外币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授信、表外业务债权,以及由金融机构承担的其他信贷业务,以下简称贷款)具有全部或部分偿还能力,采取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逃避或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偿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逃废金融债务分为一般性逃废金融债务和严重性逃废金融债务。一般性逃废金融债务是指逃废行为和情节较轻,经金融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提醒立即作了纠正的行为。严重性逃废金融债务是指逃废行为和情节恶劣、经金融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提醒却仍然继续实施逃废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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