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以及授信政策中明确限制或禁入行业的中小企业,属投资型或无开发项目的小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重大经济纠纷及涉嫌犯罪的小企业,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有偷逃税、骗汇行为或虚报财务信息的小企业,要限制或禁止发放贷款。
第五条 制定合理的利率风险定价制度。银行应积极探索建立风险定价模型,自主灵活确定利率,确保足够的利润空间,促进小企业贷款可持续发展;建立小企业的信用违约率、违约损失率的数据库,以便为风险成本定价提供依据;科学测算小企业贷款的资金、风险、管理的各项成本和企业合作前景、综合贡献度等预期收益,本着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原则分档次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并随企业风险变动相应调整利率水平。
第六条 根据中小企业生产周期和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鼓励银行建立独立的信贷部门,负责有关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暂没有条件的银行可先在现有信贷部门内部落实专人或团队专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再成立独立的中小企业信贷部门,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独立的成本和利润核算,以考察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七条 建立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在风险评判的前提下,对基层行合理授权,简化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审批程序,减少贷款审批层级;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评选出的优秀企业、政府推荐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和省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培育中小企业,对其授信申请应当给予优先受理、优先审议、优先安排资金等融资便利。
第八条 构建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信贷文化。银行必须打破传统的贷款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崭新的信贷文化。要注重评估小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盈利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分散信贷风险。要制定专门的小企业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将信贷人员的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指标挂钩;避免过分注重风险考核的做法,适当引入正向激励,建立明确的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免责和问责制度。
第九条 强化专业化人员队伍建设。各银行要注重专业化人员队伍的建设,在各业务环节配备专业的、有经验的业务人员。银行要注重对从事此项业务的员工进行专业化培训,以提高信贷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十条 明确牵头部门建立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由市人民银行牵头,根据不良贷款的情况和中小企业违约的具体事实,定期在业内公布不良贷款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息,以达到引导、警示、惩戒和纠改的作用。
第十一条 加强配套系统建设。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银行要强化配套服务水平。积极组织和参加银企交流活动,摸索适应中小企业多元化发展的信贷服务模式。不断充实完善中小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对中小企业客户进行长期跟踪,择优筛选,构筑风险屏障,提高风险防范的技术支持能力。加强数据跟踪收集与统计分析整理,随时掌握经济发展动态与企业发展的情况,加强风险评价,降低风险损失。
第十二条 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银行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推进产品创新,满足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需求。在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中小企业客户的同时,致力于发展低风险的产品,开展非融资性结算服务,提供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结售汇、表外业务、网上银行、个人理财、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为主的产品组合。对成长型、成熟型小企业,除提供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外,应重点营销高附加值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培育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十三条 拓宽担保范围。银行在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中积极转变对担保的认识,把担保作为促使借款人信守贷款合同的心理压力,而不是作为主要的还款来源。鼓励银行灵活放宽抵押物的范围,适当放松对担保品的严谨性和可执行性的要求,现实中对借款人有价值,能起到增强还款意识作用的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物,如机器设备、个人及家庭财产、存货、应收账款、其他动产等。积极探索第三人的保证担保和股权、股票、仓库、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基金份额、理财产品等权利的质押担保。同时,注重对第一还款来源的把握,改变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的做法。
第十四条 加强中小企业贷后风险管理。银行应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实施全面跟踪、监测,责任到人。重点关注贷款用途真实与否,企业贷后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担保的有效性是否发生变化,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在贷款期间是否出现不良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