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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的意见》等五个专件的通知

  5.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停止对其提供一切金融服务;
  6.在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各类中介信息系统、市政府政务信息系统公示逃废金融债务事实;
  7.将逃废金融债务的债务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将其逃废金融债务的事实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8.对逃废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取消各种评优资格,对逃废债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取消参评资格,取消各种政策优惠措施等。
  9.对逃废债企业新上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10.其他惩戒措施。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解除惩戒。逃废金融债务的债务人在领导小组认定和惩戒逃废金融债务的过程中及时纠正,由原申请金融机构同意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后,可立即撤销正在进行的认定与惩戒活动。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步调一致,严格执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认定与惩戒标准、作出的认定与惩戒决定,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的领导责任。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邢台银监分局、人民银行邢台中心支行应有效发挥监督管理与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将对辖区内各级、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检查考核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十九条 每年度由邢台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一至二次集中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专项整治活动,对辖区内逃废金融债务诉讼案件情况进行清理,分类排队,明确重点和顺序,提交执法部门依法限期审理、执行结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矛盾,指导邢台辖区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和服务,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以鼓励、促进、指导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为指导思想,各银行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转变经营观念,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贷款工作。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贷款类别等参照《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中型企业是指小于国家规定的大型企业标准又不在小企业标准范围的企业。本实施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重点和区域经济特点,各银行要面对实际,结合自身的发展条件和特点,实行差别化发展战略,明确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重点。
  第四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邢台市的产业特点,重点扶持技术含量高、产品有市场、节能降耗的新技术产业,及特色优势产业集群中的相关产业;为推进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村新面貌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工程配套的小企业;为培育发展能源、钢铁、采矿、造纸、电缆、服装、羊绒、板材、轴承、标准件、食品等产业以及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小企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小企业和商贸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休闲业、文化传媒业、社区服务业等生活性服务小企业,及各类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的小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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