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邢台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申报表(略)
2.邢台市鼓励域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申报表(略)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银企双赢,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邢台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的分支机构、邢台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停业整顿金融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人是指依照借款合同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的法人或个人。借款人是指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和个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自然人。担保人是指为法人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提供担保的法人和个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二章 定义、性质和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逃废金融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在金融机构取得的本外币贷款(含本外币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授信、表外业务债权,以及由金融机构承担的其他信贷业务,以下简称贷款)具有全部或部分偿还能力,采取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逃避或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偿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逃废金融债务分为一般性逃废金融债务和严重性逃废金融债务。一般性逃废金融债务是指逃废行为和情节较轻,经金融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提醒立即作了纠正的行为。严重性逃废金融债务是指逃废行为和情节恶劣、经金融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提醒却仍然继续实施逃废债务的行为。
第五条 逃废金融债务的主要形式:
1.借款人有能力支付工资、租金、组织正常生产经营,但以种种借口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为享受金融机构优惠政策故意拖欠利息、不归还到期贷款本金的行为。
2.借款人在实施兼并、分立、合并、股权转让、联营、租赁、承包、改制、拍卖、合资、转让资产、申请停业整顿以及其他影响按期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行为时,未提前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或未经金融机构同意将借款转移至无偿债能力的第三人,悬空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3.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停业、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经营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以及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地与范围变更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履行贷款偿还与担保义务,未及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未落实贷款偿还责任的行为。
4.因债务的原因造成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损,债务人未及时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贷款保全措施的行为。
5.借款人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后,将影响其自身偿还金融机构本金和利息的能力,未提前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并征得同意而提供担保的行为。
6.借款人转移存款账户,或多头开户,蓄意逃避金融机构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致使贷款本金和利息部分或全部难以收回的行为。
7.债务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经营活动真相,造成贷款风险的行为。
8.拒绝补办贷款担保手续的行为。
9.未经金融机构同意,私自处置贷款抵押物,造成贷款抵押悬空的行为。
10.故意不办理营业执照年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照,造成贷款风险的行为。
11.拒不签收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行为。
12.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拖欠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13.其他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