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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1、糖尿病合并脑梗死

  2、恶性肿瘤(化放疗间隙期和晚期维持治疗阶段)

  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4、脑中风

  5、慢性盆腔炎(诊断明确、仅需理疗灌肠治疗)

  二、继续扩大医保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在原支付参保人员在门诊、药店发生的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部分自理的费用)和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扩大至参保人员在门诊和药店发生的原由个人全部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以及住院所发生的原由个人部分自理的费用。

  三、提高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至12万元。提高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和人员类别个人均支付8%,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2%。

  四、调整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内(含1万元)部分,二级和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在职人员分别由原14%和12%,调整为12%和8%;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别按调整后在职人员比例的50%和30%执行。调整后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详见附件。

  五、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个人自理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的药品(乙类)费用原个人自理20%的,调整为15%;诊疗项目费用原个人自理12%的,调整为10%;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原个人由自理40%调整为30%。

  六、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三)项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分别按“人头付费”和“服务单元定额”结算办法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市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除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它条款均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

  二OO八年九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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