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餐饮业等消费环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执业的违法行为。
(三)文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歌舞、游艺、音像制品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环保许可而擅自从事餐饮、洗浴、建筑、装饰材料加工等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和扰民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查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使用或开业的,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会同文化部门查处未经许可在古建筑内动火与用电的违法行为。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检验以及气瓶充装等违法经营行为;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而擅自生产、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产品的行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行为。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安全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农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非煤矿山开采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无证(照)经营的行为。
(十)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采矿生产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三)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机动车修理及检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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