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宿迁工商局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69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工商局《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的意见
(宿迁工商局 二OO八年九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管理”的原则,严厉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并逐步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查处重点
(一)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登记被注销、撤销、撤回,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