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强化质量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自觉、主动、负责地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四)形成部门工作合力。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水务部门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审查和申报、审批,检查指导项目实施;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做好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申报、审批、计划下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筹措落实配套资金;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水质检测、监测服务,牵头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等工作;规划部门要主动加强镇村布局规划与饮水安全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及时提供镇村规划方面的技术服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与镇村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提供镇村建设方面的技术服务;国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服务;农工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一事一议”筹措配套资金的指导、监督工作。
三、积极构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各地要根据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做到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管理到位。各县(区)可按照标准化建设、规模化发展、公司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创新经营方式、建立长效机制。县(区)级成立总公司、各乡镇成立分公司,对所有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通过竞争方式聘用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在制水、输水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要求进行,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二)切实加强水源保护。严格执行《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宿迁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切实做好饮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各地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各类项目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调水沿线及湖库汇水区污染综合治理;组织环保、水务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环保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的调度,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