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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兑现市区工业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兑现市区工业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的通知
(宿政发〔2008〕111号)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今年以来,在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国际经济环境急剧变化的大背景下,我市工业企业面临了资金紧缺、出口受阻、利润下降、经营困难等严峻考验。为主动应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切实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实现全年工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全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08〕99号)、《宿迁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宿政办发〔2008〕9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今年1-9月份在技术改造与进步、销售收入、入库税收、市场开拓、扩大出口、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成绩突出、符合政策兑现标准的工业企业、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经企业申报、市经贸委会市财政局等部门评审、市政府批准,现决定对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和工商银行宿迁分行等金融机构共十大类156个项目给予专项政策资金奖励(补助),奖励(补助)总额为1271.421万元,其中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奖励(补助)142个项目共1145.921万元,市金融发展基金奖励(补助)4个单位共29.5万元,市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基金奖励(补助)10个项目共96万元。
  奖励(补助)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公示十五日,公示监督电话:0527-84368302、84338552。市政府成立“工业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奖励(补助)审核小组”,由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人才办、人事局、建设局、人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审核小组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审核。凡经审核与事实不符的项目,取消奖励(补助)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奖励(补助)项目公示、审核后,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由市财政局会有关部门在11月15日前兑现到位,资金的奖励(补助)对象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此次已兑现的奖励(补助),年底不再重复安排。凡本次漏报或未奖励(补助)到位的,年底另行研究。
  希望受到奖励(补助)的工业企业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不断攀登企业发展新的高峰;希望受到奖励的金融机构继续发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作用,积极创新工业融资业务,拓宽企业贷款渠道,为全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作出新的贡献。全市工业企业和金融机构要以这次获得市专项政策资金奖励(补助)的单位为榜样,积极进取,勇于争先,共同为全面完成全年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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