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论证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苏建质〔2008〕54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开发建设在我市的全面推进,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我局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6〕81号)明确了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在贯彻实施中取得了一定实效。现根据实际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加强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论证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制度
1.方案论证范围。开挖深度4米以上,或深度不到4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实行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制度。
开挖深度9米以上,或深度不到9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应实行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二次审查论证,设计方案应先行审查论证,调整完善后再进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2.专项方案编制。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单位)负责组织岩土工程设计、施工、监控监测单位编制,方案应由勘察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控监测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四部分组成。
开挖深度9米以上的,方案分设计、施工二次审查要求编制。
3.方案论证程序。方案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单位)应及时组织专项方案审查论证会。专家组应由设计、施工、岩土、监理、监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有2人必须是岩土专业的专家,并明确一名专家为组长。审查论证会应由专家组主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参与论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参加会议。需论证的方案在召开论证会的5个工作日前,分发给参会专家。
分二次论证的,其中设计方案审查论证的专家组由设计、岩土、结构等方面专家组成;施工专项方案审查论证的专家组由岩土、施工、监理、监测等方面专家组成。
审查论证应形成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由专家组专家共同签发,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单位)应督促方案编制单位严格按审查意见完善专项方案。在专项方案实施的3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单位)应将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和会议纪要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经设计、施工、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报项目总监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