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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运作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各部门仪器设备都应明确专人管理,所有仪器设备都应记录在册、存档保存,任何人不得将项目中的仪器设备挪作他用或占为己有。

  第十四条 仪器使用应按正确的规程操作,对于专业仪器应由专人操作,实验室要制定仪器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为使项目建成后能充分发挥对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作用,应制定严格的目标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每个监测点都应配备专业植保技术人员,区域站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测报人员。

  第十七条 对在编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植保现代化水平和植保业务素质。对长期从事监测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将优先考虑提供参加全市、全国的业务学习和进修机会。

  第十八条 工作上制定长期与短期相结合的目标,确保技术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蔬菜技术推广站应制定相应的鼓励机制,对本体系中的专职技术人员在福利待遇上给与保证。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体系运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蔬菜技术推广站和区域站负责对辖区内监测点、监控点观察圃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监控分中心负责对区域站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成绩显著的部门,由市农委或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监控分中心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较好完成监测任务的单位将给与适当的经费补助;对监测工作不力,监测对象虚假调查和数据漏报、瞒报等失职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据情核减相关项目经费,并通报所在区县农委。

  第二十一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成绩显著的个人,由市农委或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监控分中心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的人员,建议撤离该工作岗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起开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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