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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运作管理规范

  向农业部和全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控中心提供本市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动态、危害情况及发展趋势预测。

  第六条 区域站承担以下职能和任务:
  负责对本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动态信息的采集、上报、分析处理。
  负责组织对本区域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与预警和防治,以及对本区域的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封锁、控制和扑灭。
  向市监控中心提供本市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动态、危害情况及未来趋势预测。
  负责对本区域监测点进行业务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观察圃承担以下职能和任务:
  负责全市范围内特定有害生物在自然环境中的消长观测及外来有害生物的系统监测任务。
  负责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技术试验。
  负责对疑难病虫害进行饲(培)养观察。

  第八条 监测点承担以下职能和任务:
  负责对本点重大有害生物的系统监测、数据采集、上报。
  负责对本地面上主要病虫害、重大生物灾情的普查和上报。
  负责传达市监控中心、区域站有害生物的防治措施及对农户进行有害生物的防治技术指导。

  第九条 监控点承担以下职能和任务:
  负责对所在区域病虫疫情的调查、监测,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判断及上报。
  负责收集农民(市民)送诊的病虫标本,初步诊断和病虫信息上报。
  负责对发现的疫情进行调查、定界,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条 区域站、监测点、监控点、观察圃要严格按照调查规范做好有害生物监测,并按照所承担的监测对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粮油监测点所承担的监测对象见附件1,蔬菜监测点所承担的监测对象见附件2。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监控分中心由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统一使用和管理,区域站、监测点、监控点、观察圃由所在区(县)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蔬菜技术推广站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区域站、监测点、监控点、观察圃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归所在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或蔬菜技术推广站所有。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蔬菜技术推广站负责组织以上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其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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