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运作管理规范
(沪农委[2008]333号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的管理,充分发挥预警网络体系的功能,提高对有害生物的测报准确率和时效性,提高对有害生物的应急控制能力,有效防控农作物病虫灾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中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分中心(简称监控分中心)、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以下简称“区域站”),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观察圃(以下简称“观察圃”),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使用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分级使用的管理体制。预警体系运行管理包括体系各组成部门的职责、承担任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以及考核和奖惩等相关制度。
第二章 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各区县区域站及所辖监测点、监控点、观察圃工作上由各区县农委统一布置和安排,业务上接受市农委有关部门以及市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中心的指导,承担相应的职能和任务。
第五条 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分中心承担以下职能:
负责研究制订各类重大病虫害防治预案及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制预案;及时掌握全市农作物有害生物的发生动态及其它农情信息。
负责研究制定农业有害生物相关行业标准以及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技术和防治技术研究。
对本市发生的疑难有害生物开展室内饲养观察、仪器分析诊断鉴定。
组织开展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决策、监测与预警,指挥重大病虫害的防治与控制;对全市外来有害生物组织开展监测、封锁、控制和扑灭;以及以上活动的应急预案的演练。
对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草害预警信息开展可视化制作编辑和发布。
对区域站、观察圃和监测点进行技术培训、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