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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建质〔2008〕56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一时期,我市在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及综合大检查中发现,有的工程擅自使用经过冷拔调直加工后的钢筋,其直径变小、力学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给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尤其是抗震性能留下严重隐患。根据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
  钢筋是建筑工程结构的骨架,违法使用冷拔调直加工后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各地、各单位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违法使用冷拔调直加工后的钢筋的极端危害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违法使用冷拔调直加工后的钢筋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突出重点,加强整治
  各市、区建设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把打击违法使用冷拔调直加工后的钢筋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近一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钢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用作箍筋的钢材是否经过冷拔加工调直及监理单位是否切实履职等作为重点,对在建工程实行全面检查,务见实效。检查中发现违法使用冷拔调直加工后钢筋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已浇筑混凝土的,应打开混凝土检测使用的钢筋质量,对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的,严格按国家验收规范的规定处理。
  三、规范行为,长效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从严要求、从长计议,杜绝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钢材。
  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经建设(监理)单位人员和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共同检查,在确认外观质量合格、证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的重量和规格、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符合要求、标识(产品标牌应收集并保存)准确后,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按标准要求截取钢筋试件,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接受该批钢筋进场。严禁不正当外包加工成型(半成型)钢筋的行为。
  对上述检查和检验中被发现不合格的钢筋,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即时对其喷涂不合格色标。不合格色标统一规定为桔黄色,以手喷漆喷涂于钢筋端部和中间,且不少于3处,每处长度不少于30cm,钢筋不合格标识完成后,方可将该批钢筋清退出现场,同时由建设(监理)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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