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企业合理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及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一)广州今年开始实施“工资倍增计划”:从2008年起力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递增12%以上,到2012年左右,实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比2000年翻两番的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工资倍增计划”和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促进现代产业体系构建,特别是运用工资杠杆配合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性,加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依法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推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各类企业应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或其它民主协商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通过建立长期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进一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
(三)在物价指数尤其是食品价格高企的情况下,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应以人为本,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考企业工资指导线及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合理安排本单位2008年工资调整幅度,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应按不低于当年物价增幅的水平增加职工工资,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有所提高。同时,工资增长应尽量覆盖企业内大多数劳动者,并向低收入劳动者、企业内一线生产服务人员及较长时间未增长工资的职工倾斜。
(四)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摈弃身份、性别及用工形式等因素,以岗位工资为主导,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人应综合考虑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因素,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约束和监管,避免企业内部分配差距过大。人均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出资人应严格控制其工资水平,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不高于5.5%的水平。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人应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逐步将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作为经营者收入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与经营者奖励或效益年薪考核相挂钩。对经营者工资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出资人应对其工资增长幅度进行适当控制,以确保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