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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8〕789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集团公司(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逐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让更多职工分享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结合本市2008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等预期目标以及2007年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现制订《广州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予以公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二日

  广州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基准线为14%

  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均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工会组织或职工意见等实际情况,可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和以实现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今年的工资增长不应高于基准线水平。

  (二)上线(警戒线)为18%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或人均工资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应超过警戒线。

  对于劳动力市场较为紧缺的人才,如高级技术人才等,企业可考虑围绕上线水平,适度提高其工资水平。

  (三)下线为5.5%

  对于工资水平一般,经济效益轻微下降的企业,可按照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对人均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可按不高于下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

  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的企业,征得职工同意后,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的重要参照依据。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企业方和工会方应根据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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