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发生死亡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死亡但隐瞒不报的,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但未造成死亡的,综合评价结论不得为“好”、“较好”。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其基本费用按规定标准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部分;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按规定费率(奖励费按创建目标)在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部分的预留金之外单独立项。
第十三条 未经定期考评或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费。
第十四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具体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现场考评费率=定期考评平均分×综合评价修正比率×考评费率/100。
综合评价修正比率,分别为好(100%)、较好(95%)、一般(90%)、差(80%)。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在措施费中单独计取。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道路围挡采取的形式和相关要求予以明确,由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一并考虑。定期考评时,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考评打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围挡方案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小组,由其在定期检查时对照并纳入考评范围。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结论为“好”的工程,由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小组向市级文明工地考评领导小组推荐为“市文明工地”。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级文明工地申报仍按市建设局市级文明工地考评办法执行。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本考评办法的必检对象。
第十九条 定期考评结论和综合评价结论录入施工企业、建造师的信用档案,载入《信用管理手册》,作为企业信用管理和建造师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