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考评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各县级市、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将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考评情况和结果汇总后,报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小组办公室(准备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需加以标注)。考评小组将根据汇总情况择时组织抽查。汇总结果作为评定市级文明工地和年度企业综合考评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考评工作包括定期考评和综合评价,定期考评设为“建设单位考评”和“定期检查考评”两项。对于城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定期考评和综合评价要求如下:
1.建设单位考评:已完成工程招投标或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日常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情况按月作出评价,由建设单位将所属工程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小组办公室备案。
2.定期检查考评: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小组定期双月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抽查,结合建设单位考评进行打分并形成定期考评结论。
3.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价,对已经竣工的工程作出综合评价结论,以通报的形式公布综合评价结果。由于结算要求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工程,综合评价可以单独组织。
第六条 定期考评实行百分制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七条 定期考评结论分为不合格、合格、优良三等。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得分在70~80分之间(含70分)的为合格,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优良。
第八条 定期检查中发现以往被要求整改(以整改通知书为准)但仍未整改到位的工程,其定期考评结论降一个等级。
第九条 综合评价是对整个施工过程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五个等级,分别为:好、较好、一般、差、不合格。
综合评价以定期考评结论为依据。凡是定期考评结论中有2次为不合格的,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定期考评结论中有2次为优良的,且无不合格结论的,综合评价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