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字﹝2008﹞438号)
各区县发改局、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节能能源法,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确保规范有序、科学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家发改委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213号)以及《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宁发改法规字[2006]107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增加南京市节能咨询中心、南京工程咨询中心、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等节能服务机构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各节能评审机构承担节能评审工作的专家须从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专家库”中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