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级人大批准后,批复至市信息委。市信息委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时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明细等内容,项目单位根据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调整申请,经市信息委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六章 专项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进度安排向市信息委提出用款申请;市信息委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用款计划,对项目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市信息委的审核意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后15日内向市信息委报送上一季度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于重大项目,市信息委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信息委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并向市信息委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委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进行验收评审。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专业设备和软件工具的购置费、软件开发费、委托业务费、咨询费等。上述各项费用,凡国家有支出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