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库[2008]48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理顺操作环节,提高采购效率,根据《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支付主体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集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采购人在采购项目完成后,根据本《通知》的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向财政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对于原已签订三方合同约定由市采购中心组织付款的集中采购项目,由合同各方予以调整。同时,目前使用的政府采购支付系统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政府采购支付流程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政府采购任务后,应整理采购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由市采购中心及时提供采购材料交采购人;属于自行采购项目的;若采购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采购材料交采购人;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自行整理采购材料并按规定保存。采购材料主要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其中,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和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
7.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预算、验收证明、采购合同、发票等有关材料与采购材料一并归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二)采购人登陆上海财税网站“政府采购支付系统”,通过CA进行身份认证。认证通过后,按如下程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