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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的通知
(宁价费〔2008〕302号)


各区、县物价局:
  我市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已于2005年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04年125号)规定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列入市价格部门地方价格管理目录,并于2005年确定收费标准(机械化屠宰每头18元,手工屠宰每头12元)。近年来,由于水、电、气、煤价格和人员工资、保险等各项费用有较大幅度提高,已造成屠宰企业陷入亏损状态。
  为改善定点生猪屠宰场的经营状况,保证市场猪肉的安全卫生,防止私屠乱宰的现象回潮,经与有关部门共同调研,决定将现行生猪屠宰加工费标准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标准为:机械化屠宰每头20元,手工屠宰每头14元,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情况自定。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在此浮动幅度内由生猪屠宰企业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后按规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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