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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竞技体育贡献奖评定办法的通知(2008)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竞技体育贡献奖评定办法的通知
(浙体训竞〔2008〕211号)


各市体育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鼓励全省各级竞技体育管理部门和教练员为竞技体育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为我省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快体育强省建设步伐作出更大的贡献,决定对浙江省竞技体育贡献奖评定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竞技体育贡献奖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竞技体育贡献奖评定办法

  二○○八年七月九日

  附件:
  浙江省竞技体育贡献奖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等重大国际、国内体育比赛中为我省竞技体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激励各地为我省竞技体育培养和输送更多高质量的后备人才,促进我省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体育局。
  第三条 竞技体育贡献奖分为人才输送奖励和成材效益奖励两种。统计评定的对象为各市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省队市办和有关社会办运动队的运动员。
  第四条 省队市办运动队运动员的计分条件和办法:
  省队市办运动队运动员招工与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运动员招工一样,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并经浙江省相关项目运动管理中心考核确认,由浙江省体育局审批同意后方能计算有关贡献奖。其中
  (一)省队市办计贡献奖的运动员是由省队市办所在市输送,贡献奖计入省队市办所在市。
  (二)省队市办计贡献奖的运动员是由其他市输送的,则人才输送奖励分和成材效益奖励分均分别计入该运动员输送市的贡献奖和省队市办所在市的贡献奖。
  (三)省队市办集体项目,只有运动成绩达到国家一级水平的运动员才能计竞技体育贡献奖。
  第五条 关于社会办运动队,只有该运动队代表我省参加全运会取得决赛资格,并且是浙江籍的运动员,给予运动员输送单位所属市体育局计竞技体育贡献奖。
  第六条 评定奖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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