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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8〕21号 )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保障功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妥善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问题

  (一)老工伤人员的范围以及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1.截止1998年11月1日(《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规定参加我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在其参加工伤保险之前,该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伤人员,属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

  (1)因工死亡的职工;

  (2)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现仍在原单位的在职职工;

  (3)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含已社会化管理的)并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2.上述老工伤人员2008年10月1日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

  3.具体办理程序和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工伤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企业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我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其整体参保前发生工伤的职工,从整体参保之日起,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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