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时,应当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操作。对于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学校做出向出资人支付回报的决定,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具体支付方案及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在校内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如果在1个月的公示期内社会各方均无异议,学校应当将该支付出资人回报的具体方案及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一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如果1个月的公示期内社会各界对该方案存在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或者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本学校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学校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牵制机制,完善会计系统控制。
  (二)学校应当实施财产保全控制。学校应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学校应当实施严格的贷款审批控制。学校的贷款须经财务部门、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审核、批准。学校应以自有资金为基础,合理确定外借资金的需要量和期限,尽可能降低利息成本和筹资风险。
  (四)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学校,其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应事先通过主管财政部门的检查备案。学校应当严密会计电算化操作、审核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存储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防止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有效实施。
  (五)学校应当加强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学校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其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向学校决策机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向学校决策机构汇报,及时发现问题,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防止舞弊、经济职务犯罪,保护学校的财产安全。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按照决算要求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等情况的书面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