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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明确区分教育活动收入和非教育活动收入、教育活动支出和非教育活动支出;无法明确区分的支出项目,应按合理的标准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七条 结余是学校(业务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或发生的净亏损)。办学结余是指学校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后,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专用资金后的余额。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发展、建设需要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一)提取发展基金。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二)鼓励学校根据自身发展和建设需要提取维修基金、风险保证金等其他专用资金。
  1. 维修基金。学校可以根据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从非限定性收支形成的年度净收益中提取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用于对学校自有或租赁的教学和管理用房、建筑物及各类设备进行维修。
  2. 风险保证金。学校可以根据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从非限定性收支形成的年度净收益中提取风险防范基金。风险防范基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民办中小学校及中职校可以按当年学费收入的2%提取风险保证金;幼儿园可以按当年收取管理费用的10%提取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学校当年学费收入50%时及以后期间,可以不再提取。
  3. 其他专用资金。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其他专用资金。
  如果前期发生亏损,学校应在弥补亏损后按上述程序提取各类专用资金。各类专用资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应当根据学校决策机构的决议确定。各类专用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其办学活动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且依法提取了各类专项资金后的办学结余仍有余额,学校可以在办学结余的余额范围内,根据学校决策机构依法确定的合理比例提取出资人回报,且该回报不宜高于出资人投入本金与回报当年的银行存款利率(一年定期最高利率)2倍乘积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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