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六)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当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除外。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

 

1.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40-50年

2.  混合结构

35-45年

3.  砖木结构

20-25年

4.  简易房

8-10年

二、专用设备

 

5.  仪器仪表

 

(1)电子计算机

7年

(2)演示、测试仪器

7年

6.  机电设备

8-12年

7.  电教设备

7年

8.  文体设备

5-8年

9.  医疗设备

6-12年

10.  印刷设备

8-12年

三、一般设备

 

11.  交通运输设备

10年

12.  家具

8-10年

13.  办公设备

5-8年

四、文物及陈列品

-

五、图书及声像资料

-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