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
  第十条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学校的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的会计人员必须按时接受本市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落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透明公开、完整科学、及时有效、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办学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分为收入预算、费用预算和资产预算等。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部门预算组成。学校应当根据科学的方法编制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学校校长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可以报学校决策机构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费用预算。

第四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投入资产的认定和过户:
  (一)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举办者可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投入的知识产权等必须合规、真实。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