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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沪教委财〔2008〕85号 二○○八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
  (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
  (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
  (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
  (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
  (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
  (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履行举办者投入财产的认定和过户手续,保证出资的真实、合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加强法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学校法人财产流失;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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