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诸暨市陈宅镇青湾萤石矿延伸扩大矿区范围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8〕806号)
诸暨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诸暨市陈宅镇青湾萤石矿扩大矿区范围的请示》(诸土资〔2008〕99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诸暨市陈宅镇青湾萤石矿在毗邻区域扩大矿区范围,延伸开采深度,拟延伸扩大变更的矿区范围按下表暂定,待矿区地质详查成果提交后如有出入再另行调整:
原矿区范围
| 暂定拟变更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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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号 X Y
| 点号 X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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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3339.00,40530740.00 2,3263353.00,40530974.00 3,3263312.00,40531214.00 4,3263073.00,40530860.00 5,3262970.00,40530668.00 6,3263048.00,40530507.00 开采深度为+450 米至+100 米。
| 1,3263339.00,40530740.00 2,3263435.00,40530530.00 3,3263640.00,40531000.00 4,3263312.00,40531214.00 5,3263073.00,40530860.00 6,3262970.00,40530668.00 7,3263048.00,40530507.00 开采深度为+450 米至+1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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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12 号)及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57 号)的规定,变更矿区范围后的采矿权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原采矿权人诸暨市陈宅镇青湾萤石矿。
三、你局要依法做好采矿权有偿出让等基础工作,并完成采矿权协议出让的相关法律程序后,将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以正式文件报告省厅,经省厅批准后,作为你局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协议出让合同手续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