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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各报表的编号及编制期如下:

编号

适用范围

会计报表名称

编制期

会民办中小01表

所有民办中小学校

资产负债表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会民办中小02表

所有民办中小学校

业务活动表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会民办中小03表

所有民办中小学校

现金流量表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及年终结账说明见《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学校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但是,仍应保证有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费用和专用资金的使用、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对出资人支付回报的情况以及学校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出资人投入资金变动情况、国家资助的变动情况、社会捐赠的变动情况、学校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占业务活动成本及管理费用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报表使用者。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教育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清算时,首先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最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出资人的投入后,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做好社会公益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民办成人中专、成人中学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及政府委托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2: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三、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是指:民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简称学校)
  四、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会计核算应当以学校的持续经营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七、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九、学校进行会计核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改变或重编。
  十、学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十一、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十二、学校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满足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捐赠者、政府部门)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核算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学校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学校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校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学校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办法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学校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二、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 1111 应收票据
  7 1121 应收账款
  8 1122 其他应收款
  9 1131 坏账准备
  10 1141 预付账款
  11 1201 存货
  12 1202 存货跌价准备
  13 1301 待摊费用
  14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15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16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7 1501 固定资产
  18 1502 累计折旧
  19 1505 在建工程
  20 1506 文物文化资产
  21 1509 固定资产清理
  22 1601 无形资产
  23 1701 受托代理资产
  24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二)负债类
  25 2101 短期借款
  26 2201 应付票据
  27 2202 应付账款
  28 2203 预收账款
  29 2204 应付工资
  30 2205 应付出资人回报
  31 2206 应交税金
  32 2209 其他应付款
  33 2301 预提费用
  34 2401 预计负债
  35 2501 长期借款
  36 2502 长期应付款
  37 2601 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8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
  39 3102 限定性净资产
  40 3103 本年结余
  41 3104 结余分配
  (四)收入类
  42 4101 提供服务收入
  43 4201 政府补助收入
  44 4301 社会捐赠收入
  45 4401 投资收益
  46 4501 其他收入
  (五)费用类
  47 5101 业务活动成本
  48 5201 管理费用
  49 5301 筹资费用
  50 5401 所得税
  51 5501 其他费用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现金
  1. 本科目核算学校的库存现金。学校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3. 学校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支出现金做相反会计处理。
  4. 学校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5.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6.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
  1. 本科目核算学校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类存款,包括外币存款。学校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2.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地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3. 银行存款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将款项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应收账款”、“捐赠收入”等有关科目。
  (2)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应付账款”、“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收到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筹资费用”等科目。但是,收到的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关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科目。
  4. 学校发生外币业务时的账务处理:
  (1)以外币购入商品、设备、服务等,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
  (2)获得外币捐赠等,按照收入确认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捐赠收入”等科目。
  (3)借入外币借款时,按照借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借入款项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偿还外币借款时,按照偿还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偿还款项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
  (4)发生外币兑换业务时,如为购入外币,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购入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按照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筹资费用”等科目;如为卖出外币,按照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按照卖出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卖出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筹资费用”等科目。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记入“在建工程”科目。
  5. 学校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学校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6. 学校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将不能收回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冲减银行存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7.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9其他货币资金
  1. 本科目核算学校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或者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2. 外埠存款,是指学校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学校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 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学校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学校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学校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 银行本票存款,是指学校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学校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学校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当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 信用卡存款,是指学校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学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学校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学校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
  6. 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学校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学校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7. 存出投资款,是指学校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现金。学校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8. 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等设置明细账。
  9. 学校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0.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短期投资
  1. 本科目核算学校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本科目应当按照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学校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且作为短期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
  2. 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具体如下:
  · 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所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2)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但是,实际收到在购买时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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