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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政〔2007〕32号)


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3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旧城改造,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旧城内进行改造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旧城,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除城中村以外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以居住建筑为主的建筑密集区。
  第三条 邢台市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属地旧城改造工作。旧城改造项目的确认,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申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与改革、人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城市道路、环卫、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单位,应全力支持旧城改造工作。
  第四条 旧城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策扶持的原则。旧城改造提倡建设符合低收入家庭和回迁户的小户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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