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本项目指南,按照《2009年北京市农作物种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格式要求(详见附件),编写项目申报书,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需经专家论证。
(二)区县项目根据指南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项目申报单位于10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至北京市种子管理站。
(三)北京市种子管理站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分别报送市农业局粮经处和计财处。
(四)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估、审定。
附件:
2009年北京市农作物
种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日 期:
北京市农业局制
注 意 事 项
1、《项目申报书》采用A4纸打印,填报内容采用4号仿宋字体,1.5倍行距,加页码,应根据实际文字情况适当编排版面。
2、申请项目单位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内容要据实填写,不得有任何改动迹象或后续替代填写现象。
3、“主管部门”接受农业局项目任务,按规定向农业局报送本申报书,并对项目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项目单位”实施项目任务,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列支费用。
5、“相关单位”指实施地点基层单位,以及其他与实施项目有关的项目单位所属独立法人、科研技术合作单位、农资供应单位等。
6、“不良诚信记录”包括因财政违法行为而受到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因其他问题而受到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应说明缘由和结果;2002年以来没有上述情况的,写“2002年以来无不良诚信记录”。
7、“资金使用方向”要明确具体,测算有据;支出大项,应进行细分。所有资金使用均应符合《北京市农作物种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农〔2006〕106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