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进度快报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6日)废止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检查制度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环发〔2008〕304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完善探矿权检查制度,根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
二十五条规定,结合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
(一)自2008年起,我省探矿权年度检查实行电子申报。探矿权人提交年度检查纸质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相应的报盘文件。
(二)探矿权年度检查资料包括:
1、勘查许可证原件(已申请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登记的,可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及窗口收件回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探矿权有效期限内各年度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相应的会计核算报表原件一式5份;
3、探矿权有效期限内各年度使用费缴费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5份;
4、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报盘文件。
(三)每年10月15日前,探矿权人必须将探矿权年度检查资料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局;10月30日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初审后的探矿权年度检查资料及汇总整理后的报盘文件统一报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11月1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将复核后的探矿权年度检查资料及汇总整理后的报盘文件统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四)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会计核算报表中的资料数据起止时间一律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勘查投入核算范围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50号)的要求填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会计核算报表数据必须与填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度报表的同期汇总值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