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合理有序开发,保障电网和用电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及《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结合本市太阳能光伏发展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
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合理有序开发,保障电网和用电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国家电监会《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5号)及《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研究论证、项目核准或审批程序、项目并网或上网程序、电量计量和统计等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 (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