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补充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8〕16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了我省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对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标准等认识不够统一,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甚至发生了偏差,出现了将不属于灾后恢复重建编制规划范围的项目纳入灾后重建工程,扩大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范围,借灾后重建名义规避招标或比选等问题。为准确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干部陷入非法利益格局,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范围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工作已进入全面启动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阶段。除少数抢险救灾项目外,其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一律不得作为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
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只适用于已发生和新发生地震等灾害造成受灾极重和严重的地区。我省其余地方实施的应急工程不得使用该规定,应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规定执行。
除已规定的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的5种特殊情形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再新增其他特殊情形,擅自扩大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的范围。对没有列入5种特殊情形的事项(如招标代理;除险、加固、维修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应按招标和比选规定执行。省内对口援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比选。
二、必须严格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条件
(一)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抢险救灾项目,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较大损失。包括损毁道路、桥梁、隧道、水、电、气、通讯的及时抢通,水利设施、堰塞湖等险情的紧急排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