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罚没财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审计、监察、法制、价格等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负责对罚没财产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罚没财产凭证、解缴的管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财产的凭证缴销、财务管理情况。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罚没财产处置申报制度,收入解缴制度,票据领用缴销制度,物资验收、移交和保管登记制度,财产结算对帐制度。
第六条 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移交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灭失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下列罚没物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取得之日起7日内,将物资清单和相关法律文书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分别通知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纯金银及其制品、外币交由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规定收兑;
(二)烟草、酒类、食盐、木材等专卖品交由专卖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交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药品、农药、种子分别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药、种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毒品、毒品原植物、易制毒化学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赌具、间谍专用器材等,交由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放射性危险物品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非法出版物、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电影拷贝,分别交由新闻出版、文化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八)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交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九)假冒伪劣物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单位按规定处理。
前款各项所列罚没物资,有关部门应当自处理完结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备查。
第八条 对于没收的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就地公开处置,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