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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洗浴中心、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降低输水的漏损率,提高供水效率。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的准确用水水量。

第三章 农业节约用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节水高效农业。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农业用水者协会等民间用水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农业节水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节水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因地制宜地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减少灌溉水损失,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新建水利工程应当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有农业用水功能的水利工程,在农业蓄水、用水期间,禁止自行进行下列行为:

  (一)影响农业用水的降水挖藕、捕鱼等作业;

  (二)影响农业正常用水的发电、游乐等作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建成后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收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超计划加价收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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