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6月20日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5日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6日
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6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厉行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控制、综合利用、持续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再生水利用等节水先进技术,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节约用水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