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换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卫药械字〔2008〕77号)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21号)要求,我市2009-2011年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换发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换发证前的准备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换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发范围
所管辖区内现持有《印鉴卡》的医疗机构。
二、换发时间
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三、医疗机构换发《印鉴卡》需报送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换发《印鉴卡》申请报告;
(二)《印鉴卡》申请表;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采购员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负责药剂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四)自查报告;
(五)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六)原《印鉴卡》复印件;
(七)本单位批准具备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证明复印件)名单;
(八)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须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整理成册上报。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区县卫生局统一收齐后,报至北京市卫生局。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印鉴卡”的审核和换发工作;
(二)未按月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销使用情况进行网上月报的,不予换发新《印鉴卡》;
(三)未在网上备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的医疗机构将不予换发《印鉴卡》;
(四)各区县卫生局将审核合格并同意换发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材料报到北京市卫生局,领取新《印鉴卡》;
(五)在换发证期间暂停新《印鉴卡》的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