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保障的应急响应坚持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响应工作划分为四个等级:
I级(特大):突发事件造成包括我区在内的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重大情况,经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全力组织协调、尚无法保证通信畅通时,应及时上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请求启动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我区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故障或自治区党委、政府下达通信保障任务时,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启动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造成我区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多点通信故障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上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我区某通电信运营企业局部通信故障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启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上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 应急处置
4.2.1 信息上报和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相关企业和单位重大通信中断和通信设施损坏时,相关企业和单位应立即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自治区政府应急办。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获得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分析事件的严重性,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进行决策,启动本预案。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协调的,应立即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启动本预案时,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应急办公室应提前或同时启动本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4.2.2 信息通报
在处理I级、Ⅱ级突发事件过程中,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应指导和督促各级通信应急保障部门和单位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及时汇总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提高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效率。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部门、重要单位和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