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因公出国, (境)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在本年度内应将上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下一级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地区因公出国 (境)经费使用情况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二十六)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因公出国 (境)经费的管理,建立领导出访经费竞争报价和机票公开采购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团组的服务质量,保证团组圆满完成出访任务。
六、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团组管理
(二十七)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按授权办理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护照签证手续时,应对照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严格核查,与报批情况不符的不予办理。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审批情况要写入上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执行情况一并上报中央外事办公室、外交部和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二十八)逐步建立因公出国(境)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团组在境外期间,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并由派出单位报告任务审核审批部门。团组回国后应及时提交出访报告,由外事部门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建立公开监督机制,视情公示因公出国(境)情况。
七、建立检查机制,严肃外事纪律
(二十九)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纪委(监察厅)、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联合组成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小组,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工作小组会同科技、公安、商务、文化、审计、外专等相关部门,对全区范围内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严格检查和有效监管,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合查处重大外事违规违纪案件。
(三十)各级外事部门要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 (境),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违规下发各类组团通知,高额收取因公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严重违规违纪的组团单位和任务审批单位,暂停其公务出访活动。对公款出国 (境)旅游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团组负责人、组团单位负责人、审批部门和签批人、为公费团组或个人办理因私出国 (境)手续人员以及核销违规费用等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