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陕发改外资〔2008〕133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各扩权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
  为了进一步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各市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决定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凡属于外商投资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由1000万美元以下调整到省级权限的1亿美元以下;15个扩权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可比照执行;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的核准权限建议享有市级核准权限,具体由各市确定。对涉及到进口设备减免税和国产设备退税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或向国家申请出具确认书。
  利用外资项目核准权限调整后,原省发展改革委下发的陕发改外资〔2005〕102号文和陕发改外资〔2005〕1065号文对各市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按新规定执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中,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陕发改外资〔2005〕1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7〕164号)和《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8〕103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同时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7〕908号)的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切实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