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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制度和楚雄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州级部门起草的重大经济政策建议,作为送审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后上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领导拟提出的重大经济政策建议,按政府领导批示或指示由相关科室起草或秘书长、副秘书长组织起草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查程序后以送审稿上报州人民政府。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拟出台的重大经济政策送审稿应先交由州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法制局提出的审查意见随同送审稿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第八条 送审稿经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明确的意见后报州长审示,州长同意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以重大经济政策送审稿组织上会审议。

  第九条 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经济政策送审稿,应当附有关情况说明。说明包括:制定出台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关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的研究咨询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等;政策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正负面影响的分析意见。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拟出台的重大经济政策,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经济政策送审稿时,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汇报说明,法制部门汇报法制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经济政策送审稿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府党组以正式文件报州委审定,需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按程序报审。

  第十三条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按规定应报告省人民政府或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及时上报或报请审批。

  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应适时向州委、州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州政协通报。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要加强调查研究,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并根据了解和反映的情况对重大经济政策进行及时评估,及时做好调整完善政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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