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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制度和楚雄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制度和楚雄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楚政通〔2008〕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制度》、《楚雄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决策水平,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相关政策为主要依据,并坚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经济政策指关系全州改革发展全局、涉及广泛经济关系和重大经济利益调整的经济政策。包括:

  (一)区域经济发展重大政策;

  (二)全州投资体制、财税体制政策;

  (三)全州重大产业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政策;

  (四)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特殊扶持政策;

  (五)重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六)重大建设项目特殊用地政策;

  (七)收入分配重大政策;

  (八)重要涉外经济政策;

  (九)其他重大经济政策。

  第四条 重大经济政策建议由州人民政府领导提出,也可以由州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出台的有关经济政策以及州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出。

  第五条 提出重大经济政策建议应当事先经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其中,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或者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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