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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交〔2008〕62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1),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服务窗口提供网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置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量房买卖提供网上签约服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各服务窗口设置在交易权属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

  三、在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的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2、当事人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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