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我市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按照厂网分开的管理运行体制建立。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以BOT方式确定投资和运营主体为宣城金迪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厂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城市污水处理厂总投资6600万元,建成后日处理污水总规模为12万吨,其中:一期工程日处理污水5万吨。目前厂址在北门海棠湾原造纸厂南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已开工建设,计划工期15个月,2009年6月底全部建成运营。
  市区污水排放管网,由市政府负责筹资建设,今明两年计划投资4000万元,建设收集污水管网20公里,提升泵站一座。目前宣泾路、九州大道等污水干管工程已开工建设,城北段污水干管工程也即将开工。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标准和时间:城市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省政府皖政〔2004〕12号规定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基本征收标准:项目立项后,生活用水0.3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3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0.50元/立方米。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生活用水0.6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7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1.00元/立方米。
  考虑到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市政府决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采用一次决策、分阶段实施。具体阶段和收费标准:
  项目建设期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20元/立方米;工业、行政事业用水0.3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特种用水0.50元/立方米。
  生产运行期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4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55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0.7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特种用水1.00元/立方米。
  项目建设期收费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生产运行期收费标准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征收方式和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实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和“污水产生者对污水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计收。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用水量按水表计量数据核定;为了方便用户缴纳和降低征收成本,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宣城水务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委征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后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并接受监察、审计、物价、财政、建设部门的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